一、评估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和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升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国际化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评助管、以评促建的工作方针,以办学单位自评为主,重点依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省部联动评估机制,引导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促进院校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三、评估重点
评估性质为合格评估,注重检查相关机构和项目尊重教育规律,依法开展办学,执行国家政策,履行合作协议,促进学生培养,助力行业发展等关键因素,有关信息通过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完成采集及分析。
四、评估对象
原则上依据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等因素确定,评估范围为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五、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依靠专业机构,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评估工作;有关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自评工作,并按要求填报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
六、评估程序
1.评估培训
评估培训是对评估目标和实施过程达成共识的重要环节。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办学单位专项培训,进一步宣传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及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核心环节。办学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评估要求,认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自我完善,并通过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及时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保证后续评议环节有序推进。
3.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主要围绕办学单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有关内容,采用办学单位校园网公示方式进行,并在办学单位师生范围内同步组织办学信息真实性调查和满意度调查。
4.专家评议
(1)通讯评议
专家通过审阅相关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师生评价等评估材料,对有关指标进行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两方面内容,并对是否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2)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按一定比例及原则确定,针对主要问题确定考察内容及重点,通过访谈、听课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并撰写考察及评价报告。考察时间一般为机构1天,项目半天。
5.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依据专家评议、师生评价等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比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现象,通过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以及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
评估结果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每年度参评机构和项目评估结论、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 12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办学宗旨 | (1)办学定位 |
(2)办学目标 | |
2.办学依据 | (3)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 |
(4)合作协议 | |
3.组织与管理 | (5)办学资质 |
(6)管理机构 | |
(7)规章制度 | |
4.教育教学 | (8)师资队伍 |
(9)培养方案 | |
(10)教材建设 | |
5.资产财务 | (11)教学设施 |
(12)收费标准 | |
(13)财务管理 | |
6.质量保障 | (14)办学报告 |
(15)专业评估 | |
(16)社会监督 | |
7.学生发展 | (17)招生管理 |
(18)学业表现 | |
(19)证书发放 |
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一、办学宗旨
1.办学定位
是否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和方向,并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
2.办学目标
是否体现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特点,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与对国际化专业人才的需求一致。
二、办学依据
1.办学许可证(机构适用)。办学许可证是否在办学有效期内;是否超越许可办学范围举办项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等未报批情况;是否存在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或住所、办学地等未报批情况。
项目批准书(项目适用)。项目批准书是否在办学有效期内;是否超越许可办学范围举办项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等未报批情况;是否存在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项目批准书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或住所、办学地等未报批情况。
2.合作协议
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协议是否在办学有效期内。
三、组织与管理
1.办学资质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丧失合作层次办学资质,符合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特点。
2.管理机构
是否有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并能正常履职;中方组成人员是否少于1/2;组成人员是否不足5人;正副理事长是否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主任;组成人员中是否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人员达到1/3以上;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3.规章制度
是否有与办学相应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师评聘、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指导保障办学正常运行。
四、教育教学
1.师资队伍
考察教师获得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和行业企业工作情况;来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情况;外籍教师、双师型教师、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教师队伍结构比例情况;中方师资参加国内外培训和企业实践情况;中外双方师资是否有合作备课或联合科研等工作机制。
2.培养方案
考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课程开设情况;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是否安排有校内实践和校外实习实训等。
3.教材建设
考察中方开设课程、引进外方课程、共同开发课程大纲及相应教材建设或选用情况。
五、资产财务
1.教学设施
机构适用。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是否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是否未改变按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教学设施能否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需要,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项目适用。教学设施能否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需要,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面向专业及学生使用情况如何。
2.收费标准
是否按有关部门审批标准收费,并出具正规票据;是否未在审批项目之外另立收费项目;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是否存在跨学年或学期预收费情况。
3.财务管理
机构适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外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对取得合理回报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是否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财务报告和审计结果。
项目适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外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质量保障
1.办学报告
是否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对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2.专业评估
是否接受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或认证;有关评价意见及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情况。
3.社会监督
是否建立相关办学信息发布平台,方便学生、家长或社会监督评价。
七、学生发展
1.招生管理
招生简章、宣传材料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情况;是否存在未执行招生计划违规招生情况;是否按报批文件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
2.学业表现
是否保持较好的学生就业率;根据专业特点,是否具有较好的海内外企业实习和院校深造机会;是否具有较好的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参加职业教育方面有关论坛、竞赛获奖情况。
3.证书发放
颁发证书与报备证书样式是否一致;是否颁发外方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外方证书是否与在其所属国颁发的证书是否一致。